電話:012868277
手機:012868277
郵箱:2065765682@qq.com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勞動法的任務
勞動法的任務是改善勞動關系,調動一切勞動力為國家社會經濟發展服務,提高社會工作的效率和產量,使勞動者的生活得到改善。
第二條用工者與勞動者之間的互利原則
不分種族、性別、宗教、政治和社會地位,國家一律實行保護用工者與勞動者之間的互利原則。勞動者要遵守勞動制度并執行各項勞動規章。
用工者要保證發給勞動者公平的工資,保證有各種安全勞動的條件并履行社會保險。
本法所稱的“勞動者”,是指在用工者管理和監護下,為換取法律和勞動合同中規定的工資或勞動報酬、利益和各種福利而從事勞動的個人。
“用工者”是指按法律和勞動合同中規定的工資或勞動報酬、利益和各種福利,為自己工作的勞動者提供報酬的個人或法人。
第三條成立和參加群眾和社會組織的權利
勞動者和用工者有權成立和參加合法的群眾和社會組織。
上述群眾和社會組織有權制定自己的規章,選舉代表,自行管理,開展活動。同時有權參加國內的勞動協會活勞動聯盟。
上述組織成立規定、職能和活動章程將另作專門制定。
第四條禁止強迫性使用勞力
禁止用工者強迫使用勞工
強迫使用勞工,是指違背合同規定,指使勞動者去做其不愿做的工作的用工方式。
不屬于強迫使用勞力的情況如下:
依法使用勞力或依法征兵;
某些緊急情況使用勞力,例如:戰爭、火災、自然災害、傳染病等等;
根據法院的判決,在政府官員的管理監護下,從事某項工作。
此類人員將不為某一個人、法人或勞動單位的利益進行工作;
按自己所在地基層行政單位和自己為其成員的機關、協會的決定,進行某項工作。該工作必須是為了國家共同利益,而且是具有每個公民應盡義務的性質的工作。
在上述情況下使用勞力只有國家有此權力。禁止任何個人、法人或勞動單位直接或間接地采取手段使用勞力為某個人或某集團工作。
第五條勞動法的使用范圍
本勞動法適用于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各社會經濟部門,即“勞動單位”內從事活動的勞動者和用工者。
本勞動法不適用于在國家管理、技術部門內工作的職員以及國防和安全機關的工作人員。
第二章勞動管理制度
第六條勞動者的招聘
用工者有權根據自己勞動單位的需要招工,但須優先考慮老撾公民。
在不違反國家法律和雙方一致同意的原則基礎上,招工時,用工者與勞動者之間必須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
第七條外國員工的招聘
如老撾缺乏專業技術員工,各經濟部門的勞動單位認為有必要,可以招聘外國員工。招聘外國員工到老撾工作必須對名額和時間作出限制,并須制定傳授技術給老撾員工的詳細計劃,以便當外國員工在老撾工作期限結束后替補。
每一個外國員工到老撾進行短期或長期工作,都須經過勞務管理機關的事先批準方可輸入。
外國和國際組織的援助項目,按專門規定執行。
國家不批準外國員工到老撾開展或從事認為有必要保留只讓老撾公民做的工作或職業。上述職業將另行專門規定。
第八條勞動者專業技術水平的提高
每個用工者有直接責任對自己管轄的老撾員工進行培訓,提高其專業技術水平和熟練程度,以使他們逐步從熟練工人轉變為專業技術工人。
各社會經濟部門的勞動單位都要擬定計劃并規定每年的固定資金,以用于為自己工作的老撾員工國內和國外的短、中、長期的培訓和專業技術的提高。
第九條對勞動者的經濟、技術和社會管理
用工者必須對自己管轄的各個勞動單位的勞動者的經濟、技術和社會管理負直接的責任。
用工者可以將自己的全部管理權交給某個個人。其須代替用工者對上述工作負責。
對勞動者的內部管理,必須制定內部勞動規章。
第十條國家對勞動者的管理
勞動管理機關有下列職責:
正確管理、督促、檢查和使用勞工;
制定管理和使用勞工的規章;
指導和檢查執行上述規章的情況;
培訓和提高勞動技能;
為求職者研究和安排就業。
勞動管理機關的組織和具體活動將專門規定。
用工者有義務執行勞動管理機關公布的勞動管理措施,如招工、勞動登記、勞動統計規定等。
第十一條工會和勞動者代表的職能
各勞動單位應按有關部門的專門規定成立工會。尚未成立工會的單位要有勞動者代表代替。
勞動單位的工會和勞動者的代表有責任團結、教育和動員勞動者遵守勞動紀律,完成勞動單位制定的生產計劃,提醒或要求用工者正確地執行勞動法和勞動合同,參與解決勞動糾紛,與用工者協商法律規定的有關勞動報酬、作息時間、工作條件和社會保險制度等問題。
用工者必須提供一個月至少一小時的時間和適當的地點,以使工會或勞動者的代表根據自己的職能組織活動。
第三章勞動合同和勞動合同的解除
第十二條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工者或其個人代表的共同約定,必須是書面合同。勞動者必須根據自己專業技術和熟練程度完成自己的任務。用工者須按勞動合同的規定給勞動者分配工作或職務,同時按法律和共同認可的勞動合同,發給勞動者工資或勞動報酬,并保障其他的合法利益。
勞動合同必須規定工作地點、具體工作、工資標準和從用工者那里應得到的其他福利。勞動合同的簽訂是招工的一種形式。
第十三條勞動合同的形式和期限
勞動合同除了必須以書面形式外,有時根據計日和量小的工作條件和性質,亦可為口頭合同。
勞動合同可以是有期或無期合同。有期合同的期限按用工者與勞動者的協商而定。
第十四條勞動者能力的測試
用工者有權測試勞動者的能力,以便保證其是否能勝任工作。
試用期的規定是根據工作的性質而定:
不要求有專業技術熟練程度的工作如:
以體力勞動為主的工作,試用期不得超過30天。
要求有專業技術的工作,試用期不得超過60天。
在試用期間,如勞動者生病或又要事耽誤,所缺時間不計入試用期內。在勞動者還不能適應工作的情況下,用工者也可延長試用期或不招其工作,但延長期不得超過30天。
在試用期內,雙方均有權隨時解除試用,但對于不要求有熟練程度者,須提前至少3天,對于要求有熟練程度者,須提前至少5天通知對方。在解除試用的情況下,勞動者有權依法得到從試用期開始至停止工作期間的工資或勞動報酬以及其他福利。
用工者須在試用期滿前七天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是否招聘。在試用階段,勞動者將得到不低于該工資或勞動報酬90%的工資或勞動報酬。
第十五條勞動合同的解除
有限期或無限期勞動合同均可由合同雙方認可解除。
合同一方可解除無限期勞動合同,對于要求有熟練專業技術者,須提前至少45天通知對方,對于以體力勞動為主者,須提前至少15天通知對方。
有限期勞動合同行將到期時,合同雙方要提前15天相互通知。若同意繼續工作,雙方須簽訂新的勞動合同。
規定工作量的勞動合同,將隨該工作的完成而解除。
當勞動者死亡時,其勞動合同隨之解除。
第十六條因解雇而解除勞動合同
在勞動者缺乏專業技術能力,身體不健康以致不能繼續工作,或用工者為調整勞動單位內部工作,有裁員必要的情況下,可以以解雇工作的方式解除勞動合同。
如勞動者缺乏專業技術能力,或身體不健康,用工者可決定停止其工作并解除勞動合同,但須提前至少45天通知本人,而且須向其解釋停止工作的原因。在預先通知期內,用工者須批準勞動者每工作周有一天的時間尋找新的工作,同時得到和工作期間一樣的工資或勞動報酬。
但是,在解除合同之前,用工者要先調整適合其能力和健康狀況的工作,如確實沒有合適的工作后,才能解除勞動合同。
在勞動單位為了調整內部工作,有必要減員的情況下,用工者要和工會或勞動者代表協商,擬定出減員名單后報勞動管理機關備案。同時,用工者要提前至少45天通知本人,并解釋減員原因。
在上述各種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要按停工者的工作年限付給其補助費,一個月工齡按停工前工資的10%計算.超過三年工齡的按15%計算。
領取計件勞動報酬或勞動報酬不固定者,以停工前最后三個月的勞動報酬的平均數,作為停工者補助費的計算依據。
第十七條對用工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力限制
用工者無權在下列情況解除勞動合同或強迫勞動者停止工作:
勞動者正在生病和治療或正按醫生囑咐處在治療后的體質恢復期,或遇到各種災害時,如火燒房屋;
正在懷孕或生產后不滿九個月的女性勞動者;
正處在年度休假期間或根據用工者的同意休假的勞動者;
按照用工者的分配,正在其他場所工作的勞動者;
在自己勞動單位內,就執行勞動法和有關勞動糾紛與用工者交涉和起訴用工者,或與政府官員合作的勞動者;
為工會組織和勞動者代表工作的勞動者,或經用工者同意為其他社會組織工作的勞動者以及工余時間進行活動的勞動者;
被選進工會或選為勞動者代表的勞動者。
本條不適用于本法第十九條規定的有錯誤行為的勞動者。
第十八條在通知被解雇前勞動者的特殊權利
在通知被解雇前,如勞動者遇有無法工作的工傷或生病時,其休息治療時間不計入提前通知期內。在提前通知期內。勞動者還可以工作并可得到和提前通知期以前一樣的工資或勞動報酬。
第十九條因勞動者錯誤行為的勞動合同的解除
在勞動者犯錯誤的情況下,用工者有權解除勞動合同,不發停工補助費,但須至少提前3天通知本人。此類情況如下:
有證據證明不安心工作或蓄意給用工者造成巨大的損失;
在用工者警告后仍觸犯勞動規章;
無故連續4天曠工;
被法院判刑,剝奪自由權。
第二十條勞動合同的非正常解除
用工者要付給已停工者或其授權者補助費的情況如下:
用工者無充分理由就解除勞動合同,直接或間接地強迫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在勞動者提醒后,用工者仍違反合同條款;
勞動者除了有權得到停工補助費外,還有權要求用工者支付某些被損合法利益的損失費。
被非正常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還有權要求按原職務和任務或合適的新的職務和任務重新參加工作。按上述情況付給停工者的補助費,以其工齡計算,一個月為解除合同前工資的15%。三年工齡以上者,按20%計算。
第二十一條勞動者的臨時調動
在臨時停產,對當事人進行處分,挽救工作中將產生的損失和抗災的情況下,在三個月的期限內,用工者可調動勞動者在同一勞動單位內做其它的工作。若超過三個月,用工者和勞動者要重新考慮合同的延續問題。
在臨時調動期間,如新工作比原工作要求高,且勞動者亦能達到標準的話,就應按新的工作拿工資或勞動報酬。相反,如果新工作的工資或勞動報酬比原來的低,就要保持原工作的工資或勞動報酬水平。一旦調回原工作后,其工資或勞動報酬水平按原工作發給。
當勞動者被處分去做比原工作要求低的新工作時,工資或勞動報酬按新的工作執行。
不論以什么理由或情況下調勞動者去做上述工作,新的工作不得與原工作情況有出入,或必須與原工作性質相似。
第二十二條用工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措施
用工者有權解除勞動合同,但必須事先給予有錯誤的勞動者以警告,如仍未改變,可以考慮解除勞動合同。無論是在什么情況下解除什么類型的勞動合同之前,用工者有義務至少提前5天向自己所屬的勞動管理機關報告。
禁止各種不征求勞動管理機關意見,不事先通知本勞動單位的工會或勞動者代表,就單方面任意解除勞動合同或開除勞動者的行為。
報告上述機關15天但無答復后,方可執行。
任何情況下的勞動合同的解除都必須是書面通知,要說明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用工者要在解除合同前付給當事人應得的勞動報酬,并按規定支付各種補助費。
第二十三條新的用工者的責任
當某一勞動者以違反勞動合同的形式解除勞動合同,并到其他地方就職的情況下,新的用工者要對給原用工者造成的損失負責:
有證據證實新的用工者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有牽連;
新的用工者在知道勞動者與其他用工者尚有勞動合同的情況下,仍招聘該勞動者;
如果新的用工者已經知道,自己招聘的勞動者違反了與其他用工者之間的勞動合同,而同時該勞動合同亦正好期滿,在此情況下,新的用工者將不負責任。
第二十四條給停工者出具工作經歷證明
用工者要在自勞動者離職之日起7天內,給停工者出具工作經歷證明。證明上要寫清參加和停止工作日期,所擔任的專業技術職務。
如果當事者要求,可以在工作經歷證明上注明勞動報酬和工作簽定。
第四章工作時間和休息時間
第二十五條工作時間
勞動者在勞動單位里的工作時間為一星期六天。每天工作不得超過八小時,或者每星期不得超過48小時,且無工資或勞動報酬的等級之分。
勞動者的工作時間每天不得超過6小時,或每星期不得超過36小時的情況如下:
直接和放射性物質或傳染病接觸的勞動者;
直接和危害健康的氣體、煙霧接觸的勞動者;
直接和危險化學物質,主要是爆炸物質接觸的勞動者;
在地下洞穴、隧道、水下和空中工作的勞動者;
在高溫和高寒場所工作的勞動者;
用沖擊震動工具長期工作的勞動者。
第二十六條計算為工時的時間
計算為日工時的損耗時間如下:
開始和結束工作的技術準備時間;
某些階段性工作的間隔期間和連續工作換班時不超過15分鐘的休息時間;
輪班工作各組換班45分鐘的吃飯時間。
用工者要制定合適的生產時間,以便讓勞動者每工作兩小時后至少休息5-10分鐘。在有理由涉及到技術或機器的情況下,亦應安排勞動者適當的輪換休息。
上述計算為日工時的損耗時間要規定在勞單位的規章內。
第二十七條加班
在確有必要并征得工會或勞動者代表以及勞動者本人同意后,用工者可要求勞動者進行加班。
加班工時一個月不得超過30小時。緊急情況除外,如:抗自然災害或突發事件將給自己的單位帶來巨大損失的情況下。每次加班不得超過3個小時,不得連續每天加班。
每次有必要讓勞動者加班之前,用工者要和工會或勞動者代表進行協商,并事先通知該勞動單位的勞動者,同時向其解釋加班的必要性,并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發給勞動者完整公平的加班費。
如確有必要在某個月的加班超過30個小時,必須持有自己單位工會或勞動者代表同意的證明,向所屬勞動管理機關特別申請,批準后方可實施。
第二十八條周末休息日和節假日
勞動者有權每個星期至少休息一天,可以是星期天或是勞動者與用工者商定的某一天。節假日由政府規定。
第二十九條病假
按工資制度工作的勞動者,因病有權持醫生證明休病假,如不超過30天可得到一年的正常工資或勞動報酬。至于以天、以計件工時計算或承包工作的勞動者,須90天以上才可執行。
在超過30天的情況下,勞動者只能按社會保險制度享受補助費。
該條內容不適用于本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的工傷事故或職業病患者。
第三十條年度休假
簽訂一年以上無限期或有限期勞動合同,并且工作滿一年的勞動者,有權休年度假15天。至于本法
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在各種繁重和對身體有害的的工作崗位上工作的勞動者,有權休年度假18天,并照舊享受正常工資或勞動報酬。
周末休假日和節假日不計入年度休假期日內。
第五章勞動紀律
第三十一條勞動紀律的內容
勞動者有義務執行勞動紀律。勞動紀律包括法律、勞動單位章程和勞動者與用工者簽訂的勞動合同所規定的勞動者的權利和義務。
各勞動單位的內部章程必須符合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勞動法,并事先經勞動管理機關認可才能合法實施。
勞動單位內部章程要傳達到每一個勞動者,并張貼在醒目處讓每個人都知道。
第三十二條對違反勞動規章的措施
對已經警告過的違反勞動規章者,可暫時調換工作崗位或按本法第十九和二十一條的規定讓其離職。在當事人蓄意給勞動單位造成損失的情況下,當事人要予以賠償。
第六章女工和童工
第三十三條禁止女工做的工作
禁止用工者使用和批準女工在繁重和專門規定的對健康有害的崗位上工作,禁止在各工業崗位上從夜間隔22:00時工作到次日凌晨5:00時,并保證在進入新的一天的工作前,至少有11個小時的休息時間。
第三十四條禁懷孕和育嬰期女工做的工作
禁止用工者使用懷孕和六個月內育嬰期的女工從事下列工作:
重體力裝卸、擔負工作;長時間連續站立工作。
如遇上述情況,用工者要調整勞動者暫時做其他工作。
在臨時工作期間,勞動者有權得到全部的正常工資或勞動報酬,但該類情況不得超過3個月。若超過3個月,其工資或勞動報酬將按新的工作計算。
禁止用工者使用懷孕或育嬰期不滿12個月的女工加班和在節假日工作。
第三十五條女工分娩前后的休假
女工有權在產前或產后至少休假90天,并得到正常的工資或勞動報酬,或得到社會保險金(如已辦理該項基金)。在90天的產假中,已包括42天的分娩期休假。
在女工因生產而生病,并有醫生證明的情況下,必須得到增加至少30天假期的批準,同時享受50%的工資或勞動報酬。
產后12個月以內,如女工將嬰兒帶到單位托兒所或工作地點,其有權每天用一個小時給嬰兒哺乳或照料孩子。
如女工流產,其可根據醫生規定休假。
第三十六條分娩補貼
女工分娩時,有權從用工者處得到國家規定的最低工資的60%或社會保險金(如已辦理社會保險)。如生雙胞以上者,可再得到分娩補助費的50%。在有醫生證明流產的情況下,亦同樣有權得到該補助費。
第三十七條 18歲以下童工的招聘
用工者可招收15歲以上但未滿18歲的童工但每天工作不得超過6個小時,每星期不得超過36小時。禁止使用童工從事下列繁重和危害健康的工作:
各種采礦工作;
組裝各種化工、爆炸和有毒產品;
收劍尸骨的工作;
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工作;
各工業行業從夜間22:00時到次日凌晨 5:00時的工作,并在進入新的一天的工作前,至少有11個小時的休息時間。
禁止用工者招收15歲以下的童工從事社會經濟各行業的工作。
第七章工資或勞動報酬
第三十八條工資或勞動報酬
工資或勞動報酬是勞動者得到的與其付出的勞動相等價值的收入,由用工者發給。工資或勞動地酬可在月初或月底,也可在工作完成之間或之后發給。
第三十九條工資或勞動報酬平等權
以同等數量、質量和價值進行工作的勞動者均應得到同等的工資或勞動報酬。不得以性別、年齡、國籍和民族為由區別對待,有專門勞動合同的外籍勞動者除外。
第四十條工資標準的規定
用工者有權按下列條件給自己的員工制定工資標準:
勞動者的物質和精神生活的要求;
各時期維持生活的水平及其浮動情況
勞動者的社會福利和社會保險利益;
社會上各種人之間的知識和能力的對比,與其他勞動單位的工資或勞動報酬的標準的對比;
工資或勞動報酬必須與勞動和工作的價值相等;
工資或勞動報酬制度應形式多樣、簡單明了。
勞動者、工會或勞動者代表還有權就自己的工資或勞動報酬與用工者進行協商。
各時期各領域的最低工資或勞動報酬水準由國家或有關機關頒布。用工者無權在各時期各領域規定低于國家頒布的最低工資或勞動報酬的標準。
各勞動單位各個時期的最低工資或勞動報酬標準的規定,要置于國家的管理和監督之下。
第四十一條發放工資或勞動報酬的形式
當國家或有關機關公布了最低工資或勞動報酬的標準后,用工者應按工時,如按小時、天、月或按承包形式發給勞動者工資或勞動報酬。每次發放工資或或勞動報酬,包括補助費和獎金時,用工者均須制表讓勞動者簽領。
為了符合勞動合同的規定,在必要時,每個勞動者均有權向用工者詢問自己工資或勞動報酬的計算方法。
如果國家或有關機關尚未在某個領域公布最低工資或勞動報酬標準,或用工者批準勞動者將部分工作拿到勞動單位外進行,尤其是在勞動者家中和其他場所進行的話,勞動報酬也可按計件或承包方式發給。
勞動者的工資或勞動報酬要按規定時間以現金足額直接發給每個人。國家另有規定或用工者與勞動者有專門協議的除外。
為了鼓勵勞動者,除了工資或勞動報酬外,用工者還可發獎金、補助和其他費用。
禁止用工者以毒品、麻醉劑和其他危害健康的物品代替工資、勞動報酬和福利性費用發給勞動者。
第四十二條加班的計算
當用工者在征得工會、勞動者代表和勞動者同意并讓其在節假日加班加點時,用工者要按下列方法給勞動者發加班費:
平時白天加班,每小時按平時勞動報酬每小時的150%計算;
平時夜間加班,每小時按平時勞動報酬每小時的200%計算。
節假日白天加班,每小時按平時勞動報酬每小時的250%計算;節假日夜間加班按300%計算。
在輪流值夜班,從夜間22:00時至次日凌晨5:00時的情況下,要發給勞動者不低于正常勞動報酬的15%的補助費。
第八章工資或勞動報酬的保障
第四十三條發放工資或勞動報酬的規定
工資或勞動報酬要按規定時間至少一個月一次發給勞動者。補助費和另行專門規定的獎金除外。
至于計件、計時的勞動報酬,每個月至少要發放兩次,或每次不得超過16天。
在勞動者遇到困難或緊急情況,如分娩、生病和發生意外事故,要求提前支付工資或勞動報酬時,用工者應酌情預先支付。
用工者要在工作日、工作地點或其附近給勞動者發放工資。
第四十四條臨時停工的工資或勞動報酬的發放
在勞動單位被勒令暫停生產經營活動,或因用工者的錯誤被停產的情況下,用工者須在暫停生產經營期間,發給每個勞動者不低于在勞動單位頒布的最低工資或勞動報酬的50%的補助費。
一旦恢復正常生產經營后,工資或勞動報酬的發放要照舊執行。
第四十五條獲取工資或勞動報酬的特權
當勞動單位被解散、破產或被法院裁決沒收全部財產時,勞動者有權先得到自己的工資或勞動報酬,包括獎金和各種補助費,隨后才能將剩余財產拿去抵債。
第四十六條扣除工資或勞動報酬賠償損失
扣除某勞動者的工資或勞動報酬用以賠償其給勞動單位財產造成的各種損失,要符合被損壞物品的價值。
在勞動者不賠償物品的情況下,可從其工資或勞動報酬中扣除。
每次扣除的賠償數額,包括個人所得稅、社會保險金和其他費用,最高不得超過個人月工資或勞動報酬的20%。
第九章所得稅和社會保險
第四十七條個人所得稅的扣除
在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境內,包括在國外工作的每一個老撾勞動者,都要按稅法規定向國家繳納個人所得稅。用工者或勞動管理部門要嚴格地從自己管轄的勞動者的工資或勞動報酬中扣除個人所得稅上繳國家。
在老撾各勞動單位工作的外國員工,也要按專門規定向國家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四十八條社會保險基金
社會經濟領域里的各勞動單位要建立和支付社會保險基金,以便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勞動者的生活。
勞動者和用工者要按照國家作出的社會保險規定,繳納社會保險金。
在用工者已繳納賠償金和保險金的情況下,該基金將對勞動者的社會保險負全部責任。
第十章勞動保護
第四十九條安全保障和工作條件
用工者要負責自己管轄下的工作場所、機器設備、各連續生產階段、包括化學物品的使用等等的安全,并不使勞動者的健康受到損害。
用工者要征求自己勞動單位工會或勞動者代表的意見,然后制定內部勞動保護規章,包括維護和安裝各種保險設備的必要措施的使用。該規章要傳達到每個勞動者并張貼宣傳。
勞動保護措施和維護工作場所的衛生措施包括:
照明設備的安裝,或保證有足夠的自然光線;噪音的限制;空氣的流通;灰塵和有害氣體的排除;
備有勞動者使用的衛生飲用水、洗漱用水、浴室、保健室、食堂和更衣室;
要有存放有毒物質的場所和房間以確保不向外泄露;
有必要使用勞保用品的工種,要發個人勞保用品和工作服;
有危險的設備和場所要有必要的防護設施和其他安全措施:如必要的標記,防止電擊和火警的設施等等。
用工者要保證使勞動者懂得足夠的安全健康規定,并應組織這方面的培訓。各勞動單位的有關安全保護措施,不得挪用勞動者的賠償金來設置。應免費各勞動者提供。
每個勞動者要嚴格遵守和執行本人和同事的安全保護措施,并根據用工者對勞動者的安全保護義務,與用工者合作執行各項措施。
禁止用工者給勞動者使用麻醉劑或其他危害健康的物品。
第五十條檢查和照顧勞動者的健康狀況
為保證勞動者在參加工作前無職業病,勞動單位可向應招者索要健康證明。如應招者有職業病,用工者可拒絕招收。
用工者一年至少要送勞動者去進行一次體檢,特別是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重體力和從事危害健康工作的勞動者。當醫生診斷勞動者在其工作場所患上職業病后,用工者要按規定承擔醫療義務。當染上職業傳染病時,要讓其療養,痊愈后方可安排工作,體檢和職業病的醫療費用全部由用工者負責。
勞動單位配備醫藥箱。50人以上的單位應設醫生看病。
第十一章工傷事故
第五十一條工傷事故
工傷事故是給勞動者造成傷殘死亡的某種危險性事故,其具體如下:
按照用工者的安排或其代理的安排,在工作場所或其他場所工作時;
在勞動單位管轄下的休息場所、食堂和其他場所。
由職業引起的各種病癥亦視為工傷事故。
勞動管理機關要配合衛生和工會機關對職業病的種類作出規定。
勞動者做自己的事,不是做用工者及其代理分配的工作而發生的事故,不視為工傷事故。
第五十二條對工傷受害者的照料
用工者要給工傷者及時和適當的幫助。同時,用工者或社會保險基金要按照醫生證明負責全部實際醫療費用如:
住院和院外的醫療費,包括在家的診斷和手術費;
住院和住其他醫療地點的費用;
醫生及其助手和參與治療人員的醫療費,包括傳統藥物。
勞動者死亡,用工者要撥出不低于其6個月的工資或勞動報酬作為安葬費。此外,其繼承者還有權得到一次性的補助。
如用工者派勞動者到其他地方工作后死亡,用工者還要承擔將尸骸運交其家屬的義務。
第五十三條給因工傷亡者或職業病患者的補助
給因工傷亡者或職業病患者的補助規定如下:
在醫生建議治療和恢復體質的整個階段,有權得到正常的全工資或勞動報酬,但不得超過6個月.如超過6個月,每個月只能得到自己工資或勞動報酬的50%,但不得超過18個月。如超過18個月,按社會保險制度執行。
在勞動者因工傷或因職業病致殘、死亡的情況下,用工者要按國家規定發給當事人或其繼承人補助費。
如用工者已按本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繳納了賠償金或社會保險金,或用工者已帶自己管轄的勞動者去保險公司辦理了保險手續的話,上述補助費將由賠償基金和保險公司按規定負責。
第十二章退休金和補助費制度
第五十四條退休金待遇
在社會經濟領域里活動的勞動單位的勞動者,在下列條件下有權得到退休金:
男性年滿60歲,女性年滿55歲;
工齡滿25年者;
從事危害健康的工作連續五年以上,工齡滿20年,男性年滿55歲,女性年滿50歲者;
交納社會保險金滿25年的勞動者;從事危害健康的工作連續五年以上,交納社會保險金年滿20年的勞動者。
未達到上述條件的勞動者可得到一次性補助費。
關于退休金和補助費制度的組織實施,由勞動管理機關研究并按規定提議和申請批準頒布執行。
第十三章勞動糾紛的調解
第五十五條勞動糾紛的種類:
勞動糾紛分類下列兩類:
關于執行勞動法、勞動規章、勞動合同、勞動單位內部規定和其他各種條例條令的糾紛,統稱之為“法律條文方面的糾紛”;
涉及到要求從用工者那里得到權利或增加利益的糾紛的,稱之為“利益方面的糾紛”。
第五十六條法律條文方面勞動糾紛的調解
如勞動者、工會或勞動者代表認為在執行勞動法、勞動規章、勞動合同、勞動單位內部規定和某項規定不正確而與用工者進行交涉,用工者要盡快直接與當事人進行調解。在研究解決問題的時候,勞動者可要求工會或勞動者一起參加。
在雙方達成全部或部分協議的情況下,要做成備忘錄經雙方和證人簽字后5天內送交勞動管理機關、工會和勞動者代表備案。
第五十七條勞動管理機關對法律條文方面的糾紛調解的責任
自從向用工者遞交調解申請15天后,用工者仍未召集有關方面研究解決,或已共同研究但未作出決定,或作出決定但不執行,在此情況下,勞動者才有權上報勞動管理機關研究解決。
如在15天內,勞動管理機關不能解決或只能解決一部分,可送交人民法院繼續裁決。
第五十八條利益方面的勞動糾紛的調解
利益方面的勞動糾紛的調解按上述第五十六和第五十七條規定的法律條文方面勞動糾紛的調解程序進行。
如在10天內勞動管理機關仍不能解決,就送交勞動糾紛調解委員會繼續仲裁。
勞動糾紛調解委員會須由勞動管理機關、工會、用工者和有關方面的代表組成。
第五十九條罷工限制
禁止勞動者、用工者或勞動者代表在下列情況宣布罷工:
在執行法律、勞動規章、勞動合同或勞動單位內部規定方面發生勞動糾紛時;
雙方已作出共同開會研究解決的決定后;
按上述第五十八條規定成立的專門委員會里的勞動者和用工者之間的各調解工作正在進行時;
勞動糾紛正在人民法院裁決時。
任何與勞動者和用工者有關的個人和組織,不論以言論、物質和金錢唆使和慫恿其直接或間接地進行罷工,致使勞動者或用工者蒙受損失,或擾亂了社會秩序,都將受到法律的制裁。
第十四章處罰
第六十條觸犯勞動法
凡個人或法人代表觸犯勞動法,將受到法律的制裁。
第十五章最后條款
第六十一條本勞動法取代1990年11月29日頒布的90第10號勞動法
本法從頒布實施之日起60日后生效。
第六十二條關于組織實施勞動法的規定
勞動管理機關的任務是負責制定組織實施、宣傳、指導、督促和檢查執行本勞動法的規定。